浙江省交通厅发布关《浙江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天天在线体育直播上海体育发布时间:2024-12-27 21:03:28
介绍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在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下穿越的项目;
规格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在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下穿越的项目;
3.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压燃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液)体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公路的项目;
涉路施工是否在许可期限内按照许可的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执行;是否落实许可的监测方案;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落实施工期间保障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措施;临时便道标志标线是否规范齐全等。
发现涉路施工活动危及公路安全时应立马停止施工,上报负责涉路施工监督管理的单位,查清原因并立即处理,经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4)。
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GB55001~55037),以下为37本规范汇总,点击相应规范可跳转查看全文。
全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项目的许可办理,指导监督全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承担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涉路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项目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其他公路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明确涉路施工许可、监管及验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善工作流程,确保管理闭环。二、涉路工程分类办理要求
(一)涉路工程分类。按照对公路设施的质量、安全影响程度,涉路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在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下穿越的项目;
3.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压燃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液)体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公路的项目;
(二)安全评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应资料完整、内容详实、结论明确,如实反映涉路施工的真实的情况。重点项目安评报告应按照《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以下简称《编制要点》,详见附件1)编制,并组织技术审查,形成专家组意见;安评报告应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牵头核实确认。一般项目的安评报告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参照《编制要点》采用表格化的方式编制(详见附件2)。编制安评报告的单位对报告内容负责。
(三)意见征求。涉路施工应当按规定征求相关企业、单位意见。对需要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书面反馈。属于重点项目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属于一般项目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涉路施工有疑义的,应反馈客观明确的理由,提出较为合理的建议意见。
涉路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承担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许可的设计和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作业
(二)事中监督1.监督方式。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涉路施工监督工作,及时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处置,保障公路设施安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公路管养单位应结合日常管养工作,积极努力配合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做好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涉路施工影响通行安全的,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监督检查。
,并出示相关证件,采取查阅内业资料、现场踏勘、询问申请人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涉路工程重点项目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加强监管。
。3.监督频次。涉路施工申请人应在开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涉路施工许可机关报告开工时间。涉路施工许可机关、涉路施工监管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管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周内联合开展开工首检,重点核查是否按许可的方案施工。涉路施工期间,
按《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涉路施工检查表》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4.问题处置。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
,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构成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在地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管养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的,应立即报告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危及公路安全的,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联合相关的单位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不是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项目,申请人还应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涉路施工验收表(详见附件5)。涉路施工涉及地下构筑物及其他隐蔽工程的,涉路实施工程单位应及时开展施工全套工艺流程验收,形成验收记录。2.验收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经许可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执行情况;涉路工程设施影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涉路工程设施有无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涉路工程
3.档案管理。涉路施工档案包括许可阶段档案和监管验收阶段档案。许可阶段档案由系统自动归集,监管验收阶段档案包括涉路施工检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若有)、涉路施工验收表以及维护保养措施资料等。验收通过后,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及时将有关的资料移交公路管养单位,公路管养单位应在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监管验收阶段档案归集,并谨慎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