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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莆田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天天在线体育直播上海体育    发布时间:2025-08-01 22:02:08

  

关于公开征求《莆田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现将《莆田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各有关部门、各相关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2025年8月30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建议(附上修改依据)的电子版反馈至市卫健委医政管理科邮箱。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借鉴国内部分地区探索非急救转运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决策部署,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好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手段,按照“行为规范化、服务社会化、运行平台化”的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着力满足人民群众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提供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非急救转运服务。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国有企业热情参加,推行非急救转运社会化运行,满足患者非急救转运特殊需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健全非急救转运管理体系,加强对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治理非急救转运的社会乱象,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满意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非急救转运服务是指满足患者特殊需求(如卧位、担架等),实施简单照护、搬运但不需要配备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医疗救治的转运服务,包括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治愈(好转)出院或转至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放弃治疗出院的临终患者等。非急救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必须有一方在我市区域范围内。

  1.非急救转运企业的确定。通过备案与协议管理相结合方式,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独自管理,公开收费标准,专门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不参与其他运营。由市卫健委公开征集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社会企业承担本项工作。

  2.要求承担非急救转运的社会企业应向市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后,可承担非急救转运工作,同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示。

  3.非急救转运价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开展非急救转运前提供服务者应与服务对象事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严禁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行为;

  4.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参照客运企业管理要求,落实人员动态值守。鼓励国有企业或通过审核推荐的实力较强的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牵头研发建设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设立全市统一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专线.保障非急救转运安全。非急救转运服务运营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与保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要积极组织参与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急救常识和突发事件等相关知识的应对程序等知识、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现场规范处置能力。市急救中心要加强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站的业务指导,确保非急救转运的医疗安全。

  6.加强院内外合作。各医疗机构要为正规的非急救转运车辆进出提供方便,不以很多理由、借口阻挠正规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出入医疗机构开展服务。各医疗机构可在院内张贴经正式备案的非急救转运企业的信息,便于患方及时了解、联络;对于患方的服务需求咨询,可及时告知有关信息,并由患方自行与企业联系。

  由市属国有企业公交集团负责建设市级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并同步设立全市统一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专线。经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非急救转运车辆均需参照营运车辆的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车载动态管理设备并接入该平台,且需同步上传企业资质、车辆备案材料、营运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后市公交集团可向接入企业收取相应服务费并提供以下几项服务要求:

  平台建成运行由市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平台数据接入规范及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管,完善巩固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超范围服务的行为进行督导,净化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逐渐完备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化运营长效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

  严厉打击“黑救护车”转运行为。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禁止“黑救护车”车辆进入医院从事非急救转运工作,及时清洗整理“黑救护车”发放的宣传材料,同时收集“黑救护车”的有关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严禁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保安、护工、保洁等)参与“黑救护车”转运业务、泄露患者隐私,如发现并查实,各医疗机构务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联合开展打击“黑救护车”活动,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引导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企 业及医院加强全过程自律,公开服务内容、价格等服务信息,开 展督导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敲诈勒索、乱收费用、 违反交通规则和秩序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规范非急 救转运服务行为。

  1.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开展非急救转运的公司进行指导;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车位、用车需求、签订合作协议等支持,开展患者出入院健康安全教育和规范用车宣传;负责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技能等的培训;每年对开展非急救转运的公司进行1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通知辖区内医院解除合作协议。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打击和整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

  2.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督促运营企业做好非急救转运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3.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参与提供非急救转运的经营性道路运输公司进行诚信管理,配合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

  4.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核准为非急救转运用途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登记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的车辆类型定义为“专用客车”,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使用性质定义为“非营运”。参与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停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引导非急救转运服务医疗机构规范经营,推动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市卫健委牵头每年至少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急救转运服务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联合整治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管,完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急救转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患者的权益,坚决杜绝转运过程发生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对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转运服务企业,依法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转运服务资格。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市民知晓非急救转运服务政策,主动挑选出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健康合法权益。

  从事转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报运营企业应具备运输资质和能力,持有《营业执照》,并与莆田市医疗机构签署协议,可调派8名以上护士参与非急救转运服务,企业需配备3辆以上非急救转运服务专用车,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且车辆购置时间不超过10年,营业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服务,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规范合法经营。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并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2.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

  3.公布服务质量承诺。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4.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5.加强车辆维护。购置车辆的企业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完好。应当落实车辆消毒制度,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禁止车身张贴小广告等问题,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达到卫生标准;

  6.依法开展转运。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它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务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不得将伤患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自觉维护良好的转运秩序。

  7.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转运风险防范的应对手 册,包括车辆运营管理制度、人员工作职责、书面告知签字制度、 车辆消毒制度、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 案及工作流程(交通事故、病(伤)情突变事件等)。

  8.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不 同病种的各类搬运与照护技能,保障转运、搬运过程中的安全; 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9.如需增加非急救转运车辆必须经卫健等相关部门对该企 业考评合格后方可提出申请。

  10.在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时,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企业 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1.原先已在我委进行备案的公司,应在该方案发布之日起2年内,按照方案内容对标配齐相关硬件、人员配置及相关管理制度。

  一)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运行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根据国家公共行业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登记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的车辆类型定义为“专用客车”,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使用性质定义为“非营运”,不得从事非急救转运以外的经营活动。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2.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车体标有“非急救转运服务”字样,下方标有运营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电线、医疗中心、红十字等字样。同时,车辆外观颜色改变的,应按规定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车辆必须为救护车类别,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不得从事超范围的任务。同时,车辆外观颜色改变的,应按规定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3.车内应配备标准担架床、铲式担架、固定带,可选配氧气瓶、呼吸囊、紫外线消毒灯等,不得配备其他医疗设备。

  4.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经有权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装置, 严格按照里程收费。

  非急救转运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每车至少配备工作人员3名,其中驾驶员1名,担架员1 名,随车照护人员1名(根据客户需求),构成一个非急救转运服务单元,每次出车承担非急救转运服务。

  2.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3.非急救工作人员必须为非急救转运承运企业的签约员 工,并经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救护员培训合 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表 端正、举止文明、规范服务行为,做好相关材料登记、统计与保 存工作。

  (4)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6)无犯罪记录,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等其它记录。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对违规经营、不符合服务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急救转运运营机构实施暂停服务、取消资质等监管措施的制度安排。

  1.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如缺氧气瓶、担架)或专业人员(如无资质医护随车)。

  转运途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伤亡、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履行应急处理义务。

  3.永久退出:吊销资质,列入行业黑名单(适用于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

  非急救转运服务企业应将从事非急救转运的车辆等相关信息提交至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2.开展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头、侧身 45度照片,救护舱内照片;

  4.企业注册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或与莆田市医疗机构 签订协议书复印件;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紧密合作,目的在于为甲方院区的病患提供准时、舒适、安全的转运服务,为更好地完成协作,双方签订以下服务条款:

  (一)乙方承运车辆必须取得市卫健委、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备案资质,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核准为非急救转运用途的车辆为甲方需要转运的病患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

  (二)甲方录入乙方车辆信息确保乙方车辆可以进出医院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乙方车辆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相关部门管理。

  牌,包括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乙方不得私自制作小卡片在医院内散发或放置其他宣传物件。

  (四)甲方应严禁院内工作人员向患者介绍未经市卫健委等部门备案的非急救转运车辆承接转运服务,以免对医院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护送转运过程中产生纠纷,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患者或近亲属起诉医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所有赔偿均应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建立规范、准确、完整的非急救转运台账(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系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转运服务。

  (八)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规范统一的收费票据。

  (九)乙方应保障转运、搬运过程中的安全,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乙方应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九项准则》,依法开展转运,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权立即终止合作:1.向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2.鼓动患者转诊、张贴发放小广告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本协议合作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若运转正常,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继续合作。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或执行中产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司自愿纳入贵院急救资源管理体系,并按照贵院相关规定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为切实履行双方协议,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服从贵院工作大局,在重大灾害和流行病紧急时刻,听从统一指挥调度,圆满完成贵院交办的转运任务。

  二、严格遵循非急救转运相关规定,工作中务必向需求患者及家属详尽说明转运详情(包括目的地、全程价格、提供服务等);若引发纠纷,我公司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彻底消除不良影响。本公司投诉处理电话:。

  三、我公司派驻贵院的非急救转运工作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专业资质,并在贵院医务部(科)完成报备登记, 服从医院管理。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绝不向贵院工作人员输送利益,严禁到临床科室发放小广告及鼓动患者转诊。

  五、公司实行统一服务与收费标准,做到价格透明、管理规范,提供高质量服务。

  申报运营企业应具备运输资质和能力,持有《营业执照》。,企业需配备3辆以上非急救转运服务专用车,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且车辆购置时间不超过10年

  注册有8名以上护士,或与莆田市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可调派8名以上护士参与非急救转运服务

  配备3 辆以上非急救转运服务车并与有关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承诺书》,服从医院管理

  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系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规范统一的收费票据

  公布服务质量承诺。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患者投诉处理制度,立即处理投诉

  遵守交通法规。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依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加强车辆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完好。应当落实车辆消毒制度,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禁止车身张贴小广告等问题,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达到卫生标准

  依法开展转运。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和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务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不得将伤患个人隐私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自觉维护良好的转运秩序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转运风险防范的应对手册,包括车辆运营管理制度、人员工作职责、书面告知签字制度、车辆消毒制度、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案及工作流程(交通事故、病(伤)情突变事件等)

  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不同病种的各类搬运与照护技能,保障转运、搬运过程中的安全;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非急救转运车辆完成任务后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在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时,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企业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非急救转运服务车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型,办理相关保险。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车内应配备标准担架床、铲式担架、固定带,可选配氧气瓶、呼吸囊、紫外线消毒灯等,不得配备其他医疗设备

  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要求外观统一,应标有运营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电话、“非急救转运服务车”,不得配备警灯报警器等,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同时,车辆外观颜色改变的,应按规定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专车专用,不得私自拆除座位或改装,不可以从事超范围的任务

  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应当安装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经有权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装置,严格按照里程收费

  每车至少配备工作人员3名,其中驾驶员1名,护理人员1名,担架员1名,构成一个非急救转运服务单元,每一次出车承担非急救转运服务

  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驶证3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最近连续3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非急救工作人员一定为非急救转运承运企业的签约员工,并经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救护员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规范服务行为,做好相关材料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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